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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常州法院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由市中院宣教处副处长金晔茹主持。现代快报、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近十家媒体记者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姜旭阳向媒体记者们介绍了年度常州法院审理的8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逐一予以法律评析。希望通过案例发布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市中院发布的8起案例中,有1例(案例五)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有2例(案例四、案例五)入选省法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的“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含金量”极高。
无执业资格医美员工为消费者注射违禁填充物的,应与医美机构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年3月14日,吴某在某护肤中心进行脸部护理,该护肤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其多次注射了“胶原蛋白”。年夏季,吴某脸部注射部位出现发炎肿痛,医院问诊,被告知注射物并非胶原蛋白。此后,该护肤中心在与吴某的沟通中自认注射的“胶原蛋白”实际为年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奥美定,学名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此外,该护肤中心不具备相关医疗整形资质,且在年11月20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王某也不具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人员资格。故吴某将该护肤中心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美容费并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护肤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仅登记经营护肤服务,在未取得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相关资质前提下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吴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明知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执业人员资格前提下,又为吴某注射已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禁品奥美定,存在重大过错,系直接侵权人,应与护肤中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护肤中心及王某应返还美容费并赔偿吴某相关合理损失。
医疗美容因对人体有一定创伤性、侵入性,从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入资质。医美项目从业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对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法性、适当性、安全性审查,在明知机构经营不当、自身不具备执业资质、产品成分不合规时,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能视为正当的职务履行行为,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是近年来我国针对“黑医生”乱象趋向严格管理背景下的典型案例,对医疗美容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执业人员具有极强威慑力,对于打击“黑医生”、涤清医疗美容服务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月子中心擅自更改月子餐供应渠道并自行制作餐食的,构成欺诈
准妈妈徐某与某月子中心就服务细节等事宜预先沟通,月子中心明确提及月子餐由某知名酒店提供并以此作为营销卖点。其后,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膳食来源,但徐某支付的服务费用与此前沟通的金额一致。后徐某发现在其接受母婴护理期间的膳食实际均由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月子中心自行制作并提供,故徐某以月子中心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其全部的服务费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月子中心故意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此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导致徐某陷于错误认知并作出相应决定,应认定月子中心向徐某提供的月子餐服务有欺诈行为,相应合同应予撤销,月子中心应退还徐某月子餐服务费用,并增加赔偿费用的三倍。
案涉纠纷的发生反映了月子中心作为新兴行业标准缺乏、监管困难的现状,而本案判决退一赔三给市场上快速发展的母婴照料机构敲响了警钟:广告做得再高端,不诚信守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选择月子中心时应轻噱头、重服务,提高甄别鉴定能力,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促进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良性发展、良好业态环境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歇业未对消费者履行通知义务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务又无法联络的,应视为欺诈
年6月10日,张某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某护肤造型店办理了一张美容美发卡,并预付元消费款。张某持预付卡消费几次后,该护肤造型店在未事先通知并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关门歇业,导致张某手中的预付卡无法正常使用。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该护肤造型店的经营者葛某夫妇退还预付消费款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元。
法院认为,张某办卡且充值后,其与葛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持卡使用至年11月,此后因护肤造型店关门歇业导致该卡已无法正常使用,葛某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葛某应向张某退还卡内剩余款项元及退款部分的利息。此外,在护肤造型店歇业前,葛某未能向张某履行通知义务并作出妥善安排,歇业后不提供服务又因未明示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导致张某无法联络,应视为欺诈,故葛某对于张某的损失应给予三倍赔偿。由于葛某不能证明护肤造型店系其个人经营,故在无法区分时,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葛某夫妇向张某退还预付款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并赔偿张某元。
预付卡消费系“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模式,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授信。但因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陷入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商家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或者抽逃预付款玩失踪,消费维权就会困难重重。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认真审查核实商家的资质、经营范围等,对商家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合理的预判。此外,要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大额充值,不轻信虚假宣传,科学理性消费,提高风险意识,莫让经营者承诺的“馅饼”成为套取钱财的“陷阱”。
公司欺诈经营的,可依据公司法人格混同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规则来追究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和相关股东之责
年3月开始,谢某等人从美国进口大盐湖水粉末状原料,并购置机器等装备,在王某等人帮助下自行勾兑、灌装后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大盐湖水饮品为“金能量”,含有81种矿物元素,口服“金能量”能改善高血压、心脏病,外用“金能量”能改善湿疹、皮肤瘙痒。此外,谢某等人成立的包括斯玛特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均是关联公司,且谢某是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购置、销售、宣传上述饮品的过程中四家公司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谢某、王某等人未按期缴纳斯玛特公司的出资。年12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消费者损失余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欺诈销售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此案是全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认为,四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住所混同,谢某作为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自身收益与其控制的公司的盈利不加区分,故谢某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均构成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王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斯玛特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以人格混同理论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法责任来确定四家公司和相关个人的民事责任,不仅惩罚了相关经营主体,同时还惩罚了控制该经营主体的个人和具体执行欺诈销售事务的股东,从源头上掐断了这类人员重新实施欺诈的风险和可能,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尽可能多地追回损失。在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同,并随时可能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否定其股东的有限责任,依法追究其对公司三倍赔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且从财产方面断绝其东山再起的可能。在关联公司与侵权主体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否定其法人独立人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作为业务骨干的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追究其出资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不仅严厉惩罚了相关人员,并且维护了公司制度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保健品经营及销售环境,助力和保障食品、药品领域消费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快递企业应就“默认勾选方框”所涉内容向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
年8月9日,姜某通过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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