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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承租给网络公司后,一直有10万余元的广告费收不回来,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在北京石景山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网络公司足额将广告费支付给物业公司,而这笔收入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年10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网络公司租用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广告牌位发布广告,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租金元。但实际上,网络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剩余租金却一直没有支付。于是,物业公司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租金元,并将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网络公司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他们拆除广告牌,因为该广告牌位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没有起诉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另外,网络公司代理人还提出这份合同是很多年前签订的,签订合同的员工早已离职,目前在岗的员工并不知道此事。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将租赁物交付给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开庭当天,法院作出判决。法官表示由于广告牌位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因此物业公司所得收益应为业主所有。如果判决执行后,物业公司没有将广告费交还给全体业主,业主有权起诉物业公司追回钱款。此外,物业公司租赁广告牌位首先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在租赁前进行公示,至少征得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租赁。走访中,记者发现,许多小区的电梯、大门栏杆上都张贴了不少广告。但是对于广告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很多业主表示并不知情。
记者调查:车辆加装遮阳伞隐患大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镇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杨某因撞击头部大量岀血,腹部被划伤。交警在被撞摩托车的车头部位,发现了一个L型金属支架。经交警证实,正是这个支架划伤了杨某。而这个金属支架是摩托车司机杨某自己加装的,用于安装遮阳伞。虽然杨某没有违规驾驶,但自己加装的金属支架却差点要了他的命,医院接受治疗。据交警介绍,摩托车私自加装遮阳伞的情况普遍存在。记者发现,几乎所有加装遮阳伞的支架位置,都正对着驾驶员的胸腹部。记者在贵阳街头随机坐上了一辆加装遮阳伞的摩托车,并将一个摄像机装在驾驶员的头盔上,来模拟驾驶员的视角。从画面中可以看到,遮阳伞的伞柱挡在了驾驶员前方,遮挡了部分视线。同时,当加装遮阳伞的车辆在快速行驶或与较大的车辆会车并行时,车身摆动的幅度会特别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加装遮阳伞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贵阳市的沙冲路随处可见出售遮阳伞的店铺和负责安装的小加工厂。除了街头的实体店,网店上销售遮阳伞的也不少。记者在国内某电商平台,输入遮阳伞等关键词后,可搜索出很多相关商品。记者随机找到一家网店咨询,店主不但教授顾客自行安装拆卸的方法,而且表示,加装遮阳伞很安全。记者了解到,《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只对车辆的生产、销售和行驶的管理做出明确分工,却没有对购买后私自改装的行为明确监管责任。而交警部门也表示,他们只能针对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私自改装不属于他们的执法范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