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为了买房,假离婚!
为了贷款,假结婚!
近些年,
婚姻登记也逐渐成了失信的重灾区!
但是这次,
这些“套路”
将受到31个国家部门的联合整治!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者
将面临以下多项联合惩戒!
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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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失信面临惩罚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门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门将协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假离婚”也不好用了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
比如年8月下旬,由于市场传言上海市将于当年9月出台更严厉的楼市调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离婚”的热潮,甚至出现夫妻有说有笑地办理离婚的奇观。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不得不临时封闭,之后采取了“限号”办理的临时手段。
确实,上述新政策并没有针对这类“假离婚”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代表“假离婚”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去年北京“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一些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办法也出现了。对此,有关部门出台“认房又认贷”政策,堵住了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途径。
一周之后的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即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又比如,在3月末成都出台的房产摇号新政当中要求:离婚未满三年的,不列入刚需优先摇号序列。
堵住“假离婚”的口子,还有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将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该行人士表示:
“事实离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单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异动,账单户主也有可能换人。”
此外银行还可能会从申请人住所的小区物业、居委、邻居那里进行侧面求证,判断“离婚”的夫妇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据现代快报报道,年,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
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然而现实中假离婚的结果并非如自己所愿,反而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案例一、"假离婚”逃债,套路多仍成空
年,家住郴州的朱某为在长沙炒房,通过银行贷款、向朋友借钱的方式,将看中的位于长沙天心区一套30M2的门面以全款买下,在借款时,妻子何某签字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房屋“无人问津”,借款无法归还,朱某想了个馊主意:假离婚,把财产都给妻子,他净身出户,并且签了离婚协议写明债务都归他,以为这种就可以逃脱债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朱某、何某归还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朱某和何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朱先生负责,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因此两被告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判决朱某立即归还贷款本息,何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假离婚”套取利益,假戏成真
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
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
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三、“假离婚”规避政策,人财两空
年7月,蒋某将前夫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韩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
蒋某认为,其与韩某是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了“假离婚”,但离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两人发生矛盾才正式分手,且房屋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偿还,因此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未能就“假离婚”充分举证,也没能证明她曾参与出资购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蒋女士虽然与韩先生“离婚不离家”,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财产混同,也无法推断蒋女士出资参与了韩先生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因此,蒋女士要求分割韩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示:从法律角度讲,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但“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来源:综合每日经济新闻、央视财经、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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