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丨新闻聚合模式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
——欧盟“链接税”规则修正后的借鉴
摘要尽管伴随互联网与数字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闻聚合模式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制度障碍,却具有继续发展的正当性。《著作权法》将来的修订中,应该修正欧盟“链接税”规则后予以借鉴,建议为新闻出版者赋予对其所提供内容数字化利用的权利,明确其权利的主客体、内容与边界,并将该种权利纳入法定许可的限制范畴,配合合理报酬的确定机制,以消除传媒产业中新闻聚合这种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制度障碍。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传媒产业的内容生产方式和传播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新闻聚合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如国外的谷歌阅读器(GoogleReader)、菲德利(Feedly),国内的今日头条、腾讯新闻等均属于新闻聚合模式。然而,聚合类新媒体的出现使新闻出版产业链条上的主体之间出现利益失衡的问题,其继续运行面临著作权法上的障碍。以国内最大的聚合类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为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年11月23日,今日头条涉及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共计件,其中仅南方日报社对其的起诉便达29件。为此,本文将围绕新闻聚合模式发展的制度障碍,分析新闻聚合模式存续和发展的正当性,坚持传统新闻媒体与聚合类新媒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修正欧盟“链接税”规则后予以借鉴,以克服新闻聚合商业模式发展的制度障碍。
一、新闻聚合模式发展的著作权法制度障碍
新闻聚合模式使用的技术包括个性化推荐引擎技术、转码技术和深度链接技术,在涉及新闻聚合的侵权纠纷中,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对深度链接与转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较多的案件都认定该两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深度链接行为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度链接是新闻聚合过程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通过设置链接向用户呈现从其他网页抓取的新闻内容,用户点击链接即可获取被链网页的相关信息。在“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1]中,“今日头条”未经许可转载了现代快报4篇文章,被诉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10万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在该案中,二审法院江苏省高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用户在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因此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仅提供了链接服务。法院还认为,即使被告仅对涉案文章提供链接服务,因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亦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江苏省高院最终维持原判决。尽管当前法院关于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不一,但无论参照“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还是“实质性替代标准”,深度链接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由于新闻聚合模式不可能仅仅聚合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这种深度链接行为涉及侵犯著作权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非常高。
(二)转码行为可能侵犯复制权
新闻聚合平台为了将从第三方网页获取的内容转换成适合在移动终端上阅读的格式,需要使用到转码技术。根据转码完成后,源网页中的内容是否仍被存储于服务器中,可将转码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种是转码完成后,经转码的源网页内容被自动删除,没有被保存在服务器中,这种不可避免发生的对作品的临时性复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另一种是转码完成后,服务器并没有立即将源网页的内容删除,后续再有用户访问时,便不需再从源网页获取新闻内容,而是由该终端服务器直接将自己保存的内容发送给用户,这种对作品的再现与利用行为是存在侵权可能性的。例如在“盛大文学诉百度案”[2],法院指出百度公司在提供手机WAP搜索过程中,保存了“转码”后的网页,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构成直接侵权。如果新闻聚合平台利用转码技术转存传统媒体发行的新闻,并且所涉及的内容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复制侵权的风险同样存在。由于转码技术所转存的不可能仅仅是时事新闻,这种侵权风险不仅存在而且较高。
二、新闻聚合模式发展的正当性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发展出现的新闻聚合模式,其发展却存在制度性障碍。如果这种伴随传播技术进步新出现的新闻模式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就不应该继续发展。然而,新闻聚合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在便利公众获取信息、对传统新闻媒体产生积极影响以及促进产业转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继续发展的正当性。
(一)新闻聚合模式便利公众对信息的获取
在新闻出版产业链条上,聚合类新闻媒体扮演着双重角色:第一重角色是新闻出版产品的使用者,另一重角色是传媒产业链上重要的内容传播者,其受众是广大的互联网用户。[3]新闻聚合模式的优势表现在对新闻内容的传播方式上,其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与内容结合起来,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出版内容进行二次开发,使得新闻内容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诚然,传统新闻媒体对于新闻内容的制作和出版所投入的经济成本和付出的劳动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聚合类新闻媒体在促进信息有效传播方面带来的积极效果不容否定。
新闻聚合模式丰富了互联网线上内容的传播方式,从而使用户获取信息更为容易,根据用户偏好进行新闻推送,为用户提供“千人千面”的新闻资讯,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根据艾媒网数据显示,截止年第四季度,中国手机新闻客户端用户规模达6.36亿人,而作为聚合类新兴媒体的今日头条,以50.1%的活跃用户占比领跑中国手机新闻客户端市场。此外,艾媒网数据还显示,内容丰富和高质量分别以58.0%和56.8%的占比成为中高端用户选择一款新闻客户端的两大主要原因,更新推送及时以48.1%的占比位列第三。[4]中高端用户具有一定的群体性特征,面临着工作、市场等多方面挑战,精准高质量的信息有助于其提高决策效率。
(二)新闻聚合模式对传统新闻媒体有积极影响
新闻聚合模式的出现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影响未必都是消极的。例如国外有针对搜索类新闻聚合工具的一些研究表明,放宽著作权限制、允许新闻聚合应用抓取内容提供链接,对至少部分内容生产者或原权利人可能是有利的,因为聚合工具帮助消费者降低了单位搜寻成本后,还会同时促使消费者增加浏览总量,其中包括绕开新闻聚合工具、直接登陆内容网站进行浏览。[5]另外的一个真实例子是美国传媒大亨默多克与谷歌新闻的事件。谷歌新闻(GoogleNews)是谷歌的一项新闻聚合服务。美国新闻集团董事长默多克曾经对于新闻聚合平台的行为深恶痛绝,视谷歌为“寄生虫”“内容剽窃者”,禁止谷歌搜寻新闻集团旗下媒体的网站内容,并阻止谷歌免费挪用新闻内容供读者浏览。然而,在屏蔽了谷歌等其他聚合平台之后,默多克旗下的《泰晤士报》等报纸的流量大幅度下滑。于是在三年之后,默多克开始重新将自己旗下的《泰晤士报》向谷歌开放,新闻集团希望以此提高《泰晤士报》的读者数量和广告收入。[6]
(三)新闻聚合模式促进新闻产业转化升级
新闻聚合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改变传统新闻的制作与传播模式。在传统的新闻制作过程中,新闻编辑、分发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专业记者和编辑手中,而新闻聚合模式的一大创新之处在于用户生产内容(UGC)的加入,其打破了由专业传播者对传播市场垄断的局面,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新闻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用户的原创内容得到传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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