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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自年12月1日起,南京对主城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元、元。
上述通知由市房产局、民政局和统计局联合印发。根据通知要求,从年12月1日起,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
通知中明确,此次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以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证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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