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跨区用盐事件最终以盐务科长被停职、稽查队长被撤职而落幕。然而,舆论风向骤变,不仅让实行多年的食盐专营面临诸多质疑,也对已放开近20年、始终未能在地方得到普遍执行的工业盐政策遭遇连连拷问。
“年,国家实际上已松绑了工业盐专营制度,即便是这样,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合法购入的工业盐仍然被盐务局查扣。近几个月来,虽经政府多次协调,却始终无法得到盐业部门的‘谅解’。”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明发(化名)无奈地表示。
从今年8月以来,他多次拨打临沂市“”政府热线,但兰山区盐务局给予的答复依然是:按照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决定查扣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5.9吨工业盐,并处元罚款。
违法经营工业盐?
两公司联名“喊冤”
李明发不解的是,按照山东省物价局以及山东省政府放开竞争性商品的规定,该公司客户五泉肉兔合作社有合法工商登记,却被临沂市兰山区盐务局以违法经营工业盐为理由下发行政处罚书。
李明发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各个产盐大省,类似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被盐务部门强行查扣、莫名戴上“违法经营”帽子的案例屡见报端。
集盐务法规制定与行政执法于一身的盐务部门屡屡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民营企业发生冲突,也处处触动央、地关于盐务执行的不同标准。具有合法身份的民营企业怎样才算合法经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工业盐的经销到底执行哪套标准?李明发至今也没能搞清楚。
年8月17日,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用于皮毛加工的5.9吨工业盐被兰山盐务局查扣,为行政执法“保驾护航”的还有当地的派出所。
此前,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为五泉肉兔合作社送去6吨工业盐,由于手续合法,李明发认为,盐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查扣该批工业盐。
李明发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仅两天后,兰山区盐务局以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购入工业盐为由,拨打“报警”,强行从五泉肉兔合作社拉走工业盐5.9吨。
但让李明发不解的是,既然该批工业盐不合法,兰山盐务局却不让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签字,只是强令五泉肉兔合作社签字。
李明发告诉记者,五泉肉兔合作社认为,工业盐是用来腌制兔皮,作为皮毛加工的原料,其手续合法,因此不愿签字执行。
兰山区盐务局在此后的四五天时间里,先后数次到五泉肉兔合作社强行要求签字,并下发罚款元的处罚决定书。
李明发告诉记者,对于处罚决定书,兰山盐务局认为,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与此无关。但在配合执法做完笔录后,该盐务局转而要求李去处理违规购销工业盐一事。“兰山盐务局的做法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经营。”李明发告诉记者。
李明发说,事实上,按照国务院年相关条例和有关部委年的相关通知,除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外的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而这个‘指导’已让众多民营企业受伤不已。”李明发感叹,20多年来合法购销工业盐在盐政部门看来却处处违法,地方如此解读国家盐务放开,他实在无法理解。
8月份之后,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与五泉肉兔合作社多次拨打“”政府热线,要求政府与兰山区盐务局协调,撤销行政处罚并返还被查扣工业盐。
但让人遗憾的是,兰山盐务局最终还是按照相关盐业管理条例对五泉肉兔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只是开始,至记者采访结束时,李明发打来电话说,作为五泉肉兔合作社的供货公司,兰山区盐务局10月23日到他的公司下发处罚告知书。“我该怎么办?”他顿时没了主意。
纠结的行政执法
近些年来,盐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越来越受到各方的质疑。
兰山区盐务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也不得不承认盐务系统存在政企不分的现实。
但在他看来,五泉肉兔合作社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9条以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五泉肉兔合作社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是有依据的。
中国反盐业垄断第一律师邹佳来认为,对于盐政执法的依据,是经不起推敲的。
他曾对媒体表示,盐政执法的盐务管理局,从法规上也经不起追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一宪法性法律规范,其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盐务管理局其实都未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这些盐务管理局根本就无法被认定为行政主管部门,更无法获得行政执法许可。
北京中煌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认为,既然没有获得行政执法权,而在事实上,各盐务局却在依法执法,这不免让人觉得纠结和奇怪。
一个问题是,在李明发看来,五泉肉兔合作社的手续是政府核发的,购销工业盐亦是合法经营,而兰山盐务局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以涉嫌违法为理由,强行拉走工业盐,盐务部门不配合政府协调,这背后究竟是谁给了他们权力?
而兰山区盐务局认为,该局是兰山区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机构和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合法,同样,按照相关规定也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在兰山区盐务局给记者提供的一个盐业申诉案例中,由邹佳来代理的青岛北方盐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临沂市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最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场。但这是否可以证明盐务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值得一体的是,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桩争执达十年的工业盐经营案却做出不一样的终审判决:工业盐不属于盐业公司专营范围,撤销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即现在的广东省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十年前没收的原告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工业盐吨。
两个几乎相同的案例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实在让人感到纠结。其实,在年10月24日,作为现在盐业最高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就发布了《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的文件。该文件指出: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高利润下的盐业垄断
官盐与“私盐”冲突的背后,实则反映的是盐业垄断背景下的利益分配之争,但这个分配却伴随民营企业不断遭受排挤的发生。
在整个盐业市场高利时代,拼得就是背景和实力。但论及有着深厚背景的盐务部门,民营企业似乎永远是输家。
兰山区盐务局在行政执法的表述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完全是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法规的正常执法行为,是出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依法惩戒盐业违法行为的目的,防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防止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事故的发生。
李明发则认为,盐务部门与国营盐业公司大多属于一套班子同时分管执法与经营,这就在事实上造成明为打击私盐购销,实为垄断盐业市场的现象。
他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查扣工业盐的背后实则是利益的角逐。从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工业盐为元/吨—元/吨,而从盐业公司购买则需元/吨,两者差价达到元/吨—元/吨。
地方盐务部门随意解读国家放开工业盐政策也增加了工业盐经营是否违法的不确定性。
年的相关《通知》,除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外的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上述兰山区盐务局负责人认为,五泉肉兔合作社就应在该盐务局的指导下进行购销工业盐。
“即便民营企业寻找方法极力规避上述风险,但垄断必然产生暴利,官盐与“私盐”的利益纷争仍然会在长时间之内存在,民营企业的落败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这与盐业系统的现行体制有很大关系。”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中盐的工作人员也曾对媒体表示,为了补贴食盐业务上的亏损,工业盐始终按照较高价位运行,这导致如果完全放开工业盐,国盐系统中的工业盐将毫无竞争力,也就完全无法承担盈利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10月29日,在中国盐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盐业协会披露,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该盐业改革方案分六个部分共20项内容,方案核心为废止盐业专营,具体内容为从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允许现有食盐生产定点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年起盐业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实行。
但记者致电中国盐业总公司,上述消息并未得到证实。
徐州老板跨区域用盐2斤被重罚5千处罚于法无据
处罚“跨区域用盐”于法无据
江苏的规定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江苏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老陈不明白:“至于处罚这么重吗?”对此,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老陈的这种情况可以处以元以下罚款,因为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日《现代快报》)
跨区域用盐2斤就被重罚,不要说大排档老板老陈“不明白”,就连我这位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明白。我查阅相关法规规章后,发现这样的处罚根本于法无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中,都没有关于食品和副食品生产销售者“禁止跨区域用盐”的规定。从其立法目的及其具体规定看,对于食盐使用者而言,只要不跨区域贩卖食盐破坏食盐专营秩序,不违反规定使用非碘盐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自用而少量的跨区域用盐,国家是不予禁止的。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政府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政府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政府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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