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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IT地市大联盟 这篇微博提到,市民林女士因为在 无独有偶,南京市民徐女士也有这类烦恼。“现在朋友圈基本都被广告攻占了,经常遇到一些 今年6月,徐女士帮一个卖土特产的朋友在朋友圈转发了一则广告,同事看到后很感兴趣,于是购买了一份,不过,收到货后,徐女士的同事发现买来的产品居然发霉了,碍于情面,又不好找徐女士退货或者赔偿,但两人的关系明显受到了影响,这让徐女士觉得十分愧疚。
微商担心:广告不好做了,销量会下滑
今后编写广告要注意,避免给朋友引麻烦
“在 得知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朋友圈不能任意转发广告后,张女士表示有点担心销量下滑。“因为微商的销售主要是靠这个,今后在编写广告的时候也会更加注意,避免给朋友引麻烦。”张女士说。
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吗?
自然人也是广告发布者,需担责
据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刘备律师介绍,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朋友圈里哪些内容属于广告呢?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刘备说,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转发会有什么后果?
转发虚假广告最高罚万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备表示,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朋友圈转发广告就违法吗?
转发货真价实的没问题;发现虚假广告打举报
那是不是从9月1号开始,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了呢?“这倒不至于,如果转发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货真价实的,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当然就没有关系了。”刘备表示,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虚假广告,比如夸大某个医疗产品的功效,或者谎称产品获得了某项专利,遇到类似的情况都可以拨打向工商局举报。
据了解,最近,南京还启动了24小时广告监测与服务平台,也就是说,违法广告一出现,就能被平台“捕捉”到。“这个平台将对全市的全部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全天候监测,还将进行数据分析、提供证据等。”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马秀琴表示,目前, 马秀琴表示,作为广告的转发人,也是要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的,“朋友圈作为一个相对比较私密化的空间,和平常我们看到的广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导效应。”如果对转发的产品质量不确定,自己没有使用过,最好不要转发。“如果一定要转发,最好声明一下,写上自己并没有使用过或者相关风险提示等。”
南京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9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类食品不能请明星代言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开展了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按照计划,9月份,南京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广告代言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情况。
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就是说,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用明星代言了。“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大家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副调研员王坚勇表示,这次的整治重点就是药店、保障食品商店等,将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情况。凡是9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类食品,都不能使用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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