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诉前调解化纠纷便民服务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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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志丹法院受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经刘芳庭长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向原告偿还了借款。

据悉:年5月14日,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由被告马某某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马某某及借款人李某某催要借款未果。近日原告又联系不上借款人,无奈之下把保人马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本金元及该款自年5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庭前,案件承办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被告认为自己是保人,该款应该由借款人偿还,不该由自己偿还借款,故情绪比较激动不同意调解。案件承办人如期进行了开庭,在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后,又进行了调解。

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本金元,剩余元于年3月30日前偿还,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这种调解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他们表示,此种方式真正的为当事人化解矛盾,为他们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让他们真真切切体会到了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好处。

审核丨赵秀东

编辑丨王杨阳

文字丨刘芳、闫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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