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过这样一个观点:如果汤兰兰案属实,那么说明某地的社会出了问题。如果汤兰兰案是冤案,说明某地的司法出了问题。
我们说汤兰兰(化名)是受害人,应该保护,但其前提是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要客观存在。
保护受害人理所当然,但不能绝对化,更不应该把保护受害人与追求司法公正对立起来。
有人说,你们都是推理高手。公检法与这村子的人有血海深仇吗?会无根无据仅凭一小女孩的口供,历时多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60多人中的11人投入监狱?
这话也不好说,呼格吉勒图案当年也是公检法下功夫办的“铁案”啊。到头来还不是把人冤死了!
法院的判决当然应该尊重,但法院不是神在判决,具体到某一起案件,它本身必须接受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起案件有一两个重点疑点都需要谨慎考虑。如果有十个疑点呢?要么不合常理,要么此地无银三百两。
梳理多家媒体就汤兰兰(化名)案的公开报道,百理君认为这起案件至少有十处明显违反“常识”的疑点。这些常识和“疑点”不仅仅包括最基本的人伦,也包括最基本的司法程序。
那么,“汤兰兰案”到底是一起怎样“违法常识”的案件呢?
一、遍地禽兽,包括“受害人”汤兰兰的亲生母亲、父亲、爷爷、奶奶、村主任、班主任老师等共60多人。唯独报警的“干爸”正气凛然、菩萨心肠。
二、“受害人”的奶奶问奸污了自己孙女(即汤兰兰)的丈夫“(孙女)是不是比我这老的舒服”。一个老奶奶级别的女人,无论从人伦、人性角度,能说出这样的话?反正我是不信。
三、“受害人”给被指控强奸的人打“拿完一万块,就不逮了”。如果法律上还有一个敲诈勒索,是不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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