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网3月20日南京电(记者 陶维洲)3月20日下午,江苏省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扬州市江都区政协原副主席徐春元(副处级)受贿一案,近日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春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至2014年5月间,徐春元在担任江都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局局长、江都市环保局局长、扬州市江都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请托人所送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000元,并为请托人在企业日常环保监督、企业停业整顿恢复生产、协调涉环保信访矛盾、申领环保补助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